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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纪委 |
           
单位名称: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城南新3路18号一座      
电  话: 0757-86337506 邮 编 528200    
网  址: http://jijian.nanhai.gov.cn      
电子邮箱: nhlz@nhlz.gov.cn      
   
内设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纪委监察局内设8个职能室,各室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协调各室的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人事、文秘、机要通信、信息、保密、档案、党报党刊征订、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接待等工作;负责党务、老干、计生、工会、妇女、青年工作。
二、调研宣教室(挂区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宣传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反腐保廉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拟定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预防、治理腐败工作以及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工作;负责区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执法监察综合室(挂行政效能监察室、行政投诉中心牌子)
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协调、指导全区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以监察局的名义与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联系以及对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议案和提案工作;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承担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四、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镇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查处各镇的区管干部违纪问题和案件;协调、指导各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负责对重要案件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区纪检监督的案件管理工作。
五、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街道、区直局级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区管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查处区直单位区管干部违纪问题和案件;协调、指导区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六、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和本委(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理按规定范围审核备案的案件;审理复议和复查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承担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协调、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工作,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动向。
七、信访室(挂区监察局举报中心牌子)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核查有关信访案件线索;调查了解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八、纠风室(挂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负责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对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对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


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受理群众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失误所提出的批评,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举报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方式及原则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违纪事实证据、问题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的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违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方式:
行政投诉方式及原则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过错,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投诉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二、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含录音电话、传真电话投诉)、信函、当面口头等形式投诉,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投诉。
   三、提倡实名投诉。对实名投诉,应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讲清楚被投诉对象行政行为过错的具体事实、投诉要求及联系办法。

受理范围:
行政投诉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或许可而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时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不予受理或不许可却不告知理由的;
   (五)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六)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八)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的;
   (九)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二)不公开许可结果或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擅自增加许可前置条件和环节的;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前面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接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符合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在所办事项处理完毕后,仍以备种理由拖延退还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面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四、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时效进行处罚的;
   (五)违反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规定的;
   (六)使用、占有、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未依法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三)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行使的;
   (十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但不说明理由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拒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其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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